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有关要求通知--黑龙江省脱贫攻坚耕地易地占补平衡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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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有关要求通知
2017-11-09

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厅字〔201780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印发执行。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依法规范高效有序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用足、用好、用活政策规定,更好助力脱贫攻坚,现就有关要求提出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意见精神 

  此《意见》出台,既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精神的具体举措,又是将我省资源优势转化为资产、资本优势,助力脱贫攻坚的实际行动,更是为下步实施跨省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做出的积极探索。 

  一要深化思想认识。将土地政策用于助力脱贫攻坚,是当前全省的一项政治任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自觉打破本地区、本部门利益束缚,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 

  二要学深悟透精神。组织相关人员逐条逐句认真学习意见规定,吃透精神实质,结合本地区占补平衡管理实际,组织落实好意见规定,把好事办好。 

  三要广泛宣传引导。引导当地政府和占地项目建设单位自觉服从并遵守意见规定,本着坚持耕地保护在先、脱贫攻坚导向、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思想,做好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二、规范运作,明确具体操作程序 

  依据意见总体要求,耕地易地占补平衡应遵循以下具体操作办法: 

  (一)提出申请 

  出让方结合本地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指标情况和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在满足《意见》规定的交易条件、交易原则前提下,每年按照省厅适度有序投放的年度出让比例(每年按项目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需求预估确定比例),确定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有关信息;自下而上逐级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拟出让的补充耕地项目编号、位置、地类、等别、数量、交易底价等。 

  (二)发布信息 

  每年,省厅综合衡量全省28个贫困县(市)可用于易地补充耕地指标出让信息,统一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 

  (三)签订合同 

  补充耕地指标匮乏或凡国家和省投资的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确需易地占补平衡的受让方,依据全省发布的出让信息自行与出让方联系商谈交易事宜(鼓励采取市场竞价方式交易),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并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 

  (四)公开公示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经省厅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受让方按约定将交易资金拨付到出让方指定的财政专户。 

  (五)指标划转 

  经公示无异议后,受让方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逐级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划转指标书面申请(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厅视情统筹指导)。 

  属市(地)域内实施交易的,由市(地)级国土资源局办理出让方《划转指标出库单》,同时报送省厅备案。 

  属跨市(地)域实施交易的,由省厅办理出让方《划转指标出库单》,同时发送市(地)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严格把关,确保意见落实到位 

  (一)明确主体责任。当地人民政府对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行为负主体责任,对出让、受让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承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台账管理,确保规范有序落实《意见》规定。 

  (二)认真履职尽责。各级承办人员要按规定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充分预估指标调控、权属管理、资金使用、资源储备等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完善措施办法,防止出现囤积指标、权属不清、资金挪用、后备资源储备不足等问题发生。 

  (三)严肃责任追究。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各种行为,依纪依规追究承办责任。 

    

  附件:1.   年度全省脱贫攻坚易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信息公告(样式) 

     2.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范本) 

     3.出让方补充耕地项目出库单(样式) 

        4.《意见》原文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111     

易地补充耕地请示文件交易合同出库单2019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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