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处依据
-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省级管辖范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8-25 信息来源:执法综合指导处 发布部门:执法综合指导处
黑国土资发〔2017〕143号
各市(地)国土资源局,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友谊、哈铁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省级管辖范围的规定(试行)》已经2017年8月14日第五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8月23日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省级管辖范围的规定(试行)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属地管辖为主,以级别管辖为补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国土资源部令第67号),现就我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省级管辖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国土资源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省国土资源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此件发至县级国土资源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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