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7-001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4号令,自2017年6月1日起,原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即日起,厅政务中心不再接收此类报件。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