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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部门预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2017-02-17 | 发布部门:信息中心 | 来源:财务审计处 

第一部分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35号),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市(地)、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省级土地、矿产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利用、矿产勘查等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级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审批市县级土地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登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项目勘测、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省级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完善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府收购收回、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承担应由省级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省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划定省级规划矿区;负责管理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承担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统一管理全省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利用调查、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产资源政策研究,提供全省矿产资源数据。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负责全省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而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和监管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及成果管理,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国家出资的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管理工作;依法审查报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20个职能处(室)分别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调控和监测处、规划处、财务审计处、项目管理处、耕地保护处、土地开发整理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土地划界处、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执法监察审理处、土地执法监察处、矿产执法监察处、信访工作处、人事教育处。此外,还有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综合预算编制原则,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以下37家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其中: 

  (一)行政单位1:省国土资源厅本级(含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二)事业单位20家: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省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学校、省土地利用监测中心、省不产登记中心、省土地整治中心、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下设:哈尔滨分站、齐齐哈尔分站、牡丹江分站、佳木斯分站、五大连池分站)、省地质博物馆、省国土资源新闻宣传中心、省矿产储量评审中心、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哈尔滨铁路局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哈尔滨铁路国土资源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齐齐哈尔铁路国土资源分局、省国土资源厅佳木斯铁路国土资源分局、省国土资源厅牡丹江铁路国土资源分局、省森工总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省森工松花江林业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省森工牡丹江林业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省森工合江林业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6家: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齐齐哈尔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北安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九三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绥化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建三江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宝泉岭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红兴隆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牡丹江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直属佳南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合江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松花江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牡丹江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友谊国土资源局。 

    

    

    

第二部分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 

  六、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 

  七、   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 

  八、   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 

  九、   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 

  十、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第三部分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部门预算收支总表的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它收入;支出包括: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和住房保障支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收支总预算58,105.34万元。 

  二、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收入预算58,105.3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2,155.34万元,占38.13%;政府性基金收入35,600万元,占61.27%;国有资本经营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资金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350万元,占0.6%;其它收入0万元。 

  三、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支出预算58,105.3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274.18万元,占26.29%;项目支出42,496.88万元,占74.1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334.28万元,占0.57%;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四、关于财政拨款收支总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7755.34万元。收入包括:经费拨款20,909.22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862.89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383.23万元,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万元,其它非税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35,6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入0万元。支出包括:教育支出712.3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31.19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990.78万元,城乡社区支出35,600万元,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15,648.8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472.14万元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2,155.34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减少623.19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执行数中除2016年年初部门预算外,还包含以前年度结转指标、财政调整预算追加的职工增资、公务交通补贴、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等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教育支出(类)支出712.36万元,占3.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支出2,331.19万元,占10.5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支出990.78万元,占4.47%;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支出15,648.87万元,占70.63%;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2,472.14万元,占11.1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其他进修及培训(项)2017年预算数为712.36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减少32.21万元,下降4.32%。主要原因是:2016年预算中包含省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学校专用教室维修维护等支出,而2017年预算没有此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7年预算数为2,331.19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209.51万元,增长9.87%。主要原因是:由于2017年离退休人员工资增加,导致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增加。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559.47万元,比上年执行数   增加55.05万元,增长10.91%。主要原因是:由于2017年人员工资增加,导致按工资计提的行政单位医疗支出增加。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272.6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   增加1.53万元,增长0.56%。主要原因是:由于2017年人员工资增加,导致按工资计提的事业单位医疗支出增加。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158.71万元,比上年执行数12.45万元,增长8.51%。主要原因是:由于2017年人员工资增加,导致按工资计提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增加。 

  6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行政运行(国土资源事务)(项)2017年预算数为5,641.47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减少443.57万元,下降7.28%。主要原因是:上年执行数中除2016年年初预算外,还包含财政调整预算追加的2015年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假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工资增资及以前年度结转指标等支出。 

  7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土地资源调查(项)2017年预算数为136.78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136.78 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土地资源调查预算中包含中央补助土地变更调查资金和新增4家森工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支出。 

  8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国土资源行业业务管理(项)2017年预算数为2,362.6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2,183.57万元,增长1219%。主要原因是:根据省财政部门预算项级科目调整相关要求,我厅2016年“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项)列支的资金,2017年调整为“国土资源行业业务管理”(项)。扣除预算项级科目调整原因, 2017年预算较2016年减少1441.49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年初部门预算中不含省本级不动产登记工作项目、土地变更调查项目、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等“一事一议”项目,上述项目省财政部门通过2017年调整预算予以追加。 

  9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项)2017年预算数为2,396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减少465万元,下降16.25%。主要原因是:上年执行数中除2016年年初预算外,还包含2016年调整预算追加的“一事一议” 项目,具体包括龙兴集团矿业权地质报告及开发利用方案项目、矿业权价款评估及审查备案项目、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项目、松嫩平原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等项目。 

  10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地质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项)2017年预算数为37.96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减少440.59万元,下降92.06%。主要原因是:上年执行数中除2016年年初预算外,还包含2016年调整预算追加的“一事一议” 项目,具体包括哈尔滨新区地质环境综合调查项目等。 

  11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事业运行(国土资源事务)(项)2017年预算数为3,137.24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减少450.18万元,下降12.54%。主要原因是:上年执行数中除2016年年初预算外,还包含财政调整预算追加的2015年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假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工资增资及以前年度结转指标等支出。另外,2016年预算执行中包含黑龙江省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支出,2017年该单位并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属于我厅所属单位。 

  12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1,396.82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减少1,181.35万元,下降45.82 %。主要原因是:上年执行数中除2016年年初预算外,还包含以前年度结转指标,具体包括2015年柴河林业局柴双公路61-68公里崩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省地质松嫩地下水污染调查及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项目等。 

  1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基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904.57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56.26万元,增长6.63%。主要原因是:由于2017年人员工资增加,导致按工资计提的住房公积基金支出增加。 

  1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2017年预算数为1,296.31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69.39万元,增长5.65%。主要原因是:由于2017年工资增加,导致按工资计提的提租补贴支出增加。 

  1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017年预算数为271.36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减少408.34万元,下降60.07 %主要原因是:财政部门按有关标准核定的购房补贴支出减少。 

  六、关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2,155.3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473.7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奖励、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保险、其它工资福利支出。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1,742.5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房屋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留机动经费和空编奖励经费。离退休公用支出23.49万元,主要包括:离休人员特需费、离休人员公用经费和退休人员公用经费。职工体检费支出124.6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6,204.97万元,主要包括:离退休费支出、抚恤金支出、生活补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提租补贴支出、采暖补贴支出和其他补助支出。项目支出6,586.01万元。 

  七、关于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政府公共预算支出22,155.34万元,其中:机关工资福利支出4,689.91万元,主要包括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机关商品服务支出6,057.19万元,主要包括:日常办公、会议费、培训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204.97万元,主要包括:社会福利和求助、住房补贴、离退休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事业单位补助5,121.78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机关其他资本性支出81.49万元,主要包括:设备购置。 

  八、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政府性基金当年拨款35,60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24,208.2万元,主要原因:一是2016年部分专项业务工作未完成预算编审需列入到2017年预算中。二是2017年专项业务工作增加,安排预算也相应增加。 

  九、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基本支出35,60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35,600万元。 

  十、关于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33.9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33.97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与上年相比,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为比上年减少46.02万元,主要原因:一是按照我省公务用车改革的要求,省车改办对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本级和所属16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重新核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数量及标准,按照核定的公务用车数量及标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二是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2017年专项业务工作所需的踏查、勘查、实地核实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由此减少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所属1家行政单位、16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299.88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421.82万元,增长48.03%。主要原因是:2017年较2016年部门预算中增加了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公务交通补贴545.57万元。同时,按照我省公务用车改革的要求,省车改办对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本级和所属16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重新核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数量及标准,按照核定的公务用车数量及标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017年预算较2016年减少130.9万元。 

  十二、关于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采购预算总额2,031.6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26.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91.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313.48万元。 

  十三、关于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及所属单位共有车辆111台,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15台套。 

  十四、关于绩效评价情况说明 

  2017年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及所属单位的185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5,459.12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核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缴入国库后,由财政部门核拨该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经营、使用、处置国有资源(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入和利息收入。 

  四、政府性基金收入:指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 

  五、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其他进修及培训(项)指用于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方面的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未实行归口管理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 

  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的支出。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用于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待遇人员的医疗支出。 

  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财政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支出。 

  十一、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行政运行(国土资源事务)(项)指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二、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土地资源调查(项)指用于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地籍调查等方面的支出。 

  十三、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国土资源行业业务管理(项)指用于国土资源行业业务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宣传、内部审计、财务监督,行风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项)指用于地质、矿产、地质环境调查、勘查与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十五、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地质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项)指用于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等开发、利用、监测、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十六、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事业运行(国土资源事务)(项)指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七、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指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支出。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支出。 

  二十一、工资福利支出(类)基本工资(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等。 

  二十二资福利支出(类)津贴补贴(款):反映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地区附加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 

  二十三、工资福利支出(类)年终一次性奖金(款):反应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支出。 

  二十四、工资福利支出(类)公务员奖励(款):反应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奖励支出。 

  二十五、工资福利支出(类)医疗保险支出(款):反映已经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十六、工资福利支出(类)公务员医疗补助(款)指用经费拨款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七、工资福利支出(类)工伤保险支出(款):反映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十八、工资福利支出(类)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款):指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工资福利支出。 

  二十九、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办公费(款):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十、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手续费(款):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十一、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办公水费(款):反映为维持正常办公需要支付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十二、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办公电费(款):反映为维持正常办公需要支付的电费。 

  三十三、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电梯电费(款):反映单位为维持电梯正常运转需要支付的电费。 

  三十四、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邮寄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 

  三十五、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电话通讯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 

  三十六、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办公用房取暖费(款):反映单位支付的办公用房取暖用热力费。 

  三十七、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专用房屋取暖费(款):在正常办公取暖费中无法核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取暖费。 

  三十八、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物业管理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三十九、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差旅费(款)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四十、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一般维修费(款)反映为保持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正常使用而开支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 

  四十一、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专用房屋维修费(款)指在一般维修费中无法核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维修费。 

  四十二、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电梯维修费(款)反映单位为维持电梯正常运转需要支付的维修费。 

  四十三、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各类培训支出。 

  四十四、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工会经费(款)反映单位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四十五、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福利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四十六、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反映公务用车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四十七、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其他交通费用(款)反映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四十八、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预留机动经费(款)反映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支付的增人增资、目标奖等不可预见经费。 

  四十九、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空编奖励经费(款)反映行政单位、群团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空编人员应核定的公用经费。 

  五十、离退休公共支出(类)离休人员特需费(款)指按照文件规定补助给离休人员的特别补助费。 

  五十一、离退休公共支出(类)离休人员公用经费(款)指发放给离休人员或老干部机关的活动费。 

  五十二、离退休公共支出(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款)指发放给退休人员(含离职退养人员)或老干部机关的活动费。 

  五十三、职工体检费支出(类)体检费(款)反映单位支付的职工体检支出。 

  五十四、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类)离休人员离休费(款)指离休人员的离休费。 

  五十五、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类)退休人员退休费(款)指退休人员的退休费。 

  五十六、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类)抚恤金(款)按规定开支的烈士家属、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 

  五十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类)丧葬补助费(款)指单位支付给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五十八、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类)遗属生活补助(款)指符合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十九、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类)住房公积金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的住房公积金。 

  六十、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类)提租补贴支出(款)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六十一、职工住宅取暖费支出(类)采暖补贴(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向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住房采暖补贴。 

  六十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类)购房补贴(款)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六十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类)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款)指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六十四、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土地出让业务支出(项):指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支出 

  六十五、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安排的支出(项):指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六十六、因公出国(境)经费:指单位公务的出国(境)的国际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六十七、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六十八、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