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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部门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目录清单

2017-11-07 | 发布部门:信息中心 | 来源:财务审计处 

序号 执收部门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1 国土资源部门 矿产资源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2、《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 根据《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的规定,煤炭原油天然气的费率自2014年12月1日起调整为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 钨 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3号)的规定,稀土、钨、钼的费率自2015年5月1日起调整为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规定,2016年7月1日起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2 国土资源部门 探矿权使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财综字[1999]74号  
3 国土资源部门 探矿权价款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财综字[1999]74号,黑财建[2007]53号 做好矿业权价款与矿业权出让收益衔接工作。
4 国土资源部门 采矿权使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财综字[1999]74号  
5 国土资源部门 采矿权价款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财综字[1999]74号,黑财建[2007]53号 做好矿业权价款与矿业权出让收益衔接工作。
6 国土资源部门 矿业权出让收益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 做好矿业权价款与矿业权出让收益衔接工作。
7 国土资源部门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财综字[1999]117号,财综[2004]85号,财综[2006]48号,财综[200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