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收部门 |
收费项目 |
管理方式 |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
备注 |
1 |
国土资源部门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2、《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 |
根据《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的规定,煤炭原油天然气的费率自2014年12月1日起调整为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 钨 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3号)的规定,稀土、钨、钼的费率自2015年5月1日起调整为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规定,2016年7月1日起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
2 |
国土资源部门 |
探矿权使用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财综字[1999]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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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土资源部门 |
探矿权价款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财综字[1999]74号,黑财建[2007]53号 |
做好矿业权价款与矿业权出让收益衔接工作。 |
4 |
国土资源部门 |
采矿权使用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财综字[1999]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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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土资源部门 |
采矿权价款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财综字[1999]74号,黑财建[2007]53号 |
做好矿业权价款与矿业权出让收益衔接工作。 |
6 |
国土资源部门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 |
做好矿业权价款与矿业权出让收益衔接工作。 |
7 |
国土资源部门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财综字[1999]117号,财综[2004]85号,财综[2006]48号,财综[2009]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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