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依据:
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三、《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6日发布)
四、《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六、《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80号)
八、《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九、《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
十、《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4号)
十一、《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8号)
十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9号)
十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
十四、《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694号)
十五、《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土资发〔2008〕22号)
十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十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1号)
十八、《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
十九、《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二十、《国土资源部关于申请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报件清单的公告》(2009年第22号)
二十一、《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二十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程序:
一、政务大厅受理申请;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三、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四、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及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五、不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八条
要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二、有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三、委托勘查的单位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证书;
四、勘查区块内没有其他探矿权或采矿权;
五、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时限:
一、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时限:4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