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解决我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切实提高用地报批工作效率,结合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69号令)关于各地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用地报批审查工作流程的要求,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重新进行了梳理和规范,补充完善了有关工作内容,优化了工作程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进一步调整了有关会审内容。按照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件和修订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核实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的最新要求,增加地质环境和矿产资源储量审查责任单位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审查会审单位;按照财务管理需求及与国土资源部会审处室相对应,增加财务审计审查责任单位作为会审处室。
《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程序的重要性。近年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行政复议案件增多,案件审理中对工作流程溯源核查,需要全面、详实、准确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规范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及征地批准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十分必要,《通知》要求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征地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出现由程序性违法导致的系列问题,同时强调了工作中证据采集和资料留存的方式方法。
《通知》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根据国家有关“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为更好的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当地政府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前,应将社保资金落实到位、专户储存,社保资金尚未到位的,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预留情况作出说明,并由市(地)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审查报批责任。为落实国家有关“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实质性审查,做到权责一致,保证审查意见的真实、准确”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各级审查职责,强调了简化流程、减少要件必须建立在各负其责、各自把关的基础上。同时明确市(地)人民政府严格履行用地实质审查职责,对省厅规定的组卷材料严格把关并在政府请示文件中逐项说明审查意见。对审查内容和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简化或下放。
《通知》进一步调整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时序。按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时序由原来的先报省政府审批后进行缴纳,调整为先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报省政府审批。
《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市级审核把关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市级负责审查存档的征地前期工作要件,实行抽查管理机制,每月临时确定一天为抽查日,对当日呈报的用地报件前期工作实行网上抽查,由市级国土部门上传相应材料进行抽查,对存档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提高市(地)政府呈报用地材料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