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2018年5月2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2018年6月3日起施行。《方案》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77号)精神,集中体现和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部署,推进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有序退出、合理处置。为便于《方案》精神贯彻落实,现就《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
2017年7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发〔2017〕77号文件,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应该说,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是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真正从思想上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理念,落实生态安全责任制”重要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具体举措。2017年9月,我厅与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全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方案”。2017年11月,国家环保巡查组向省委省政府反馈了巡查意见,明确提出“省政府对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负总责,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承担指导和监督责任,保护区所在地的政府负主体责任”。为扎实有效做好矿业权清理及处置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根据国家环保巡查组及省政府要求,依据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等国家相关部委,甘肃、内蒙古自治区等有关省(区)规范性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
二、《方案》的制定依据
《方案》主要是根据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部委,甘肃、内蒙古等省(区)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2017年12月28日专题会议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制定的。涉及矿业权人权益调整的主要政策依据如下:
(一)清理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77号)规定,做好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保护区基础工作,并确保新设矿业权不再进入自然保护区。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函》(国土资厅函〔2017〕1348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核实工作;全面核实自然保护区范围,清理自然保护医内矿业权,停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二)退出依据
1、环保部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沙、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函》(国土资厅函〔2017〕1348号)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机制,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引导矿业权分类处置,有序退出。各省要停止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即停止办理保护区内矿业权相关审批登记事项,矿业权人依法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保留、变更申请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台账,登记留存记录,分类处置。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号)规定,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采矿权要全面有序退出。
(三)注销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原登记管理机关。采矿权人应当自决定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函》(国土资厅函〔2017〕1348号)规定,依据矿业权入申请,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整体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业权人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实施方案,注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财政出资的探矿权无条件予以注销。
(四)补偿依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函》(国土资厅函〔2017〕1348号)规定,对以扣减避让、整体注销方式处置的,统筹考虑矿山环境恢复、主地复垦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以及退出区域的勘查投入、矿山建设投入和已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况,以适当形式予以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矿业权退出后的价款退还和补偿以及资金安排等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号)规定,2018年12月底前,由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与矿业权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约定退出时限及补偿事宜。
此外,《方案》文字部分内容着重参考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17〕28号)
三、《方案》主要内容解读
《方案》主要内容分六个部分。
一是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是基本原则,即: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保护生态、应退尽退,分类处置、有序退出,保障权益、合理补偿的原则。
三是总体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全面有序退出。
四是主要任务,分全面清理、有序退出、合理补偿三个方面。第一,明确了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是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第二,明确了退出时间,2018年12月底前,相关市(地)、县(市)政府(行署)与矿业权人签订退出协议,约定退出时限,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矿业权及相关证照;原则上2019年12月底前,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全面退出,特殊情形的可延至2020年底前退出;第三,明确了补偿原则,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内合法矿业权的退出补偿办法,拓宽补偿渠道,完善补偿方式;县(市)政府与符合条件的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矿业权人要制定环境恢复方案并切实做好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政府审核验收后按照补偿协议兑付补偿。
五是矿业权退出及处置意见。具体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明确了退出范围:位于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要全面有序退出;位于市(地)、县(市)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原则上由矿权所在地政府参照本方案办理。
其次明确了三种处置方式:1.自行废止。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已发公示废止;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
2.变更避让。矿业权与自然保护区部分重叠,且矿业权人申请保留的,须扣除重叠部分后,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整体注销。未采取自行废止、变更避让方式进行处置的保护区内矿业权,以及矿业权人自愿放弃、申请注销的,不具备延续条件,或不具备进一步勘查开采价值的矿业权,采取整体注销方式进行处置。
最后明确了补偿方式和标准:总的原则是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互对等、投入补偿相应平衡、化解矛盾平稳退出,补偿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矿业权人正当诉求,合理补偿损失,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同时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资金补偿、矿权或资源置换补偿。资金补偿标准的制定原则上以核定的投入成本为主,考虑产能置换等政策,进行合理补偿。
在资源置换上,《方案》提出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在补偿金额上,《方案》明确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对勘查开发投入、缴纳价款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与矿业权人充分协商后确定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协商不一致的,可公开选择第三方核算、评估机构,按照《方案》载明公式通过会计核算、资产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补偿标准专业性强,国家暂无具体标准可循,经反复研究,公式主要参考并基本原文引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94号)。但是勘查投入的核算标准则是按照《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标准》(黑财建〔2014〕201号)为主进行核定的。市(地)、县(市)政府是实施恢复治理的主体,恢复治理费用由市县政府依据实际投入予以核定。
六是保障措施,要求各地各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补偿资金。
四、《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
《方案》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建议,对及时反馈意见的国土部开发司及省发改委、环保厅、财政厅、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等反馈意见全部予以采纳。2018年5月7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和评审论证,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示,并报国土资源部。公示期内,有两家企业提出意见。其中黑龙江吉成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同矿种可直接置换探矿权,不需招拍挂的方式”,未予采纳,理由是:与国土部国土资厅函〔2017〕1348号文件“通过市场竞争方式优化配置资源,多渠道解决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问题”精神不符。牡丹江瑞成矿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关于分类处置,方案中已采纳并有所表述;二是关于退出补偿内容,提出除勘查投入和已缴纳价款外,还包括已发现资源量权益损失、矿业权交易费两项,这与国土部国土资厅函〔2017〕1348号文件“统筹考虑矿山环境恢复、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以及退出区域的勘查投入、矿山建设投入和已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况,以适当形式予以补偿”精神不符,故未予采纳;三是关于退出探矿权的受让主体,企业提出,提出保护区的探矿权受偿主体主要是招拍挂方式所形成的探矿权人,未予采纳,理由是:保护区内退出的矿业权,只要是合法取得的,不论哪种方式都是受偿主体;企业提出,国家项目,受偿主体还是国家,方案中没有明确说明是否补偿,该意见采纳,依据国土部国土资厅函〔2017〕1348号文件,方案中已明确表述为:对财政投资的探矿权无条件予以注销;企业最后提出,申请在先方式所获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应承担国家相关政策变化的风险,方案应明确予以说明,未予采纳,理由是:此意见系常规管理工作,与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无关。
以上为《方案》的简要解读。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