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切实保障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规〔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凡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占用耕地所在地市(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通知》强调,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耕地开垦费征收单位应当将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通知》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耕地开垦费,不得自行改变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