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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378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2019-05-30 | 发布部门:数据中心 | 来源:厅办公室 

民盟省委:

  民盟省委提出的《关于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第378号提案)收悉,我厅组织相关处室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认为建议很好,站位高远、直击短板、切中“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扭转”等主要问题。按照此次机构改革精神,自然资源部门承担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具体内容上,一方面涉及政府作为开发者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补偿;另一方面涉及矿山企业作为开发者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补偿。现结合我厅职能答复如下:
  一、认真落实好政策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和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遵循“试点先行、稳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的思路,努力探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特点规律,把握方向,找准定位,打实基础,为我省生态修复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创造条件。在深入研究国家政策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将会同财政、林草、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推进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在乡村地区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在矿产集中开发地区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生态修复工程布局。
  二、当前主要工作任务安排
  按照当前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我厅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配合做好国家试点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622号)要求,组织各地积极推进“黑龙江省小兴安岭-三江平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二是配合做好矿山地质环境基金制度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要求,研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修复基金制度,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工作。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步,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政策措施研究,把生态修复的相关制度标准规范起来;二是加强规划调查组织,把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基础工作调查等统筹起来;三是加强工作推进落实,把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国土空间土地全域综合整治、土地复垦、矿山环境治理等任务承担起来;四是加强对下业务指导,把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带动运转起来,使生态修复工作同国家生态安全、民众福祉、产业发展、乡村振兴有效结合,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能量真正释放出来。 
  最后,衷心感谢民盟省委对自然资源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沾化区国土资源局 
  2019年4月26日